尊敬的法官:
我司代表申请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庭申请财产保全反担保裁定。
首先,我司代表申请人特向贵庭提交以下事实和理由:
一、案件概况
申请人在本案中为被申请人的债权人,被申请人未履行其应尽的债务,给申请人造成了损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庭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二、被申请人的行为
经初步调查,被申请人存在以下违约行为:
1. 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债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被申请人应按时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息。然而,自合同签订以来,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已形成应支付的债务。
2. 将财产转移或隐匿。为逃避债务,被申请人已将其资金、财产转移到第三人名下,甚至将其居住地、办公场所更换为未告知申请人的地址。
三、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根据我司代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且拒绝履行债务,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为保障申请人的债权得到有效保障,贵庭应当支持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四、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在本案中,我司代表申请人特就以下财产保全措施向贵庭提出请求:
1.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余额。
2.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及其他有价证券。
3. 禁止被申请人将价值较大的财产转移或变卖。
五、反担保措施
为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财产保全的同时,我司代表申请人愿意提供适当的反担保措施,以保证在履行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义务后,申请人无论胜负,均无条件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六、诉讼费用
我司代表申请人愿意承担本次申请程序的相关费用。
七、请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理由,我司代表申请人敬请贵庭做出如下裁定:
1. 同意我司代表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余额,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及其他有价证券,并禁止被申请人将价值较大的财产转移或变卖。
2. 同意我司代表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保证在履行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义务后,申请人无论胜负,均无条件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3. 宣告被申请人承担本次申请程序的相关费用。
望贵庭高抬贵手,依法裁定。
敬候贵庭回复。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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