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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费收费标准文件
发布时间:2023-05-22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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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费收费标准文件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民法院的职能不断扩大和加强,其中财产保全的重要性愈发凸显。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对财产进行损毁、转移、隐匿等行为,通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障债权人权益的一种措施。而与此同时,财产保全费则成为被执行人无法避免的财务支出,并且从2021年7月1日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费收费标准文件也已经正式实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收取标准〉有关问题的决定》的规定,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费计算原则是:被执行人财产(含标的物、财产及财产所在地的评估价值、定期存款等)的1.5%。但是,最高不得超过被执行人财产价值的10%。

此外,对于财产保全中出现的其他费用,也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费。其中包括:对于被执行人财产进行鉴定、评估、保管、拍卖等所产生的费用;对于采取轮候冻结、其他有关财产保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上这些费用,将由执行法官进行合理计算,最终由被执行人负责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法院也将给予相应的优惠。例如:对于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若产生的费用已经耗尽财产的一切价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量减免;对于无力支付费用的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免收或者减免部分费用。

此次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费收费标准文件的实行,为财产保全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计价标准。同时,也倡导了合理、公正的执行,使得被执行人的权益得以得到更加有效地保障。最终,这也将推动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大局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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