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费收费标准表】
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需要收取一定的财产保全费用来维持工作运转和保障质量。
财产保全费用的收取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费用的决定》制定的。该决定于2014年4月15日发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
根据决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费用的收取分为基础费和扩充费两部分。基础费根据被执行人财产价值和实施财产保全方式确定,标准如下:
一、查封、扣押财产基础费以被执行财产价值为计算基数,按照不超过被执行财产价值百分之一的比例收取。
二、冻结存款、票据基础费以被执行款项为计算基数,按照不超过被执行款项百分之一的比例收取。
三、其他财产保全措施基础费标准按照执行法院根据具体案情酌情确定。
扩充费是指对超过基础费部分的财产保全费用的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查封房产等措施的扩充费,以被执行财产价值为计算基数,按照不超过被执行财产价值百分之一的比例收取。
二、冻结股权、债权等财产的扩充费,以被执行款项为计算基数,按照不超过被执行款项百分之一的比例收取。
三、人民法院根据财产保全所需人力、物力等实际支出情况,可按照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扩充费用。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财产保全费的收取,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形式违法扣押或挪用被执行财产,财产保全费用不得设立任何预收账户,不得向被执行人操作提前收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额外费用。
总之,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费收费标准表的实施,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确保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只有合理调整和规范收费标准才能有效避免财产保全费用被滥用、乱收、变相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况发生,增强司法公信力,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