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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发布时间:2023-10-09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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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导言:

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是一种专门为涉及财产诉讼而引发的保全责任风险而设计的保险产品。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条款旨在明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在保全责任保险范围内的权益和责任,并规定了索赔的条件和程序。

一、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在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若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而保全措施造成损失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负责。

2.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申请保全措施并获得法院支持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负责。若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受到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也应负责赔偿。

二、保险责任限制

1. 保险责任限制包括以下内容:

a) 单件事故的赔偿责任限额;

b) 本次保险责任的总赔偿责任限额;

c) 免赔额的设定。

2. 单件事故的赔偿责任限额是指在一次事故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全责任的赔偿金额的上限。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额。

3. 本次保险责任的总赔偿责任限额是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所有事故所承担的赔偿金额的累计上限。

4.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承担保全责任所发生的损失超过一定金额后,保险人开始承担赔偿责任。免赔额的设定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进行调整。

三、保险费用

1. 保险费用应当根据保险期间、保额大小、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保险费用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并在保险期限内按约定支付给保险人。

2. 如果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保险合同将失效。

四、索赔条件和程序

1. 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通知后,有权进行调查和核实,并根据条款规定的索赔条件审核索赔申请。

3. 若被保险人符合索赔条件,保险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4. 被保险人不满意保险人的赔偿决定的,可以通过友好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五、其他条款

1. 本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是指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日期。

2. 保险合同的终止方式包括合同期满、被保险人提前解约、保险人解约等,其中提前解约的通知期限应当提前一定时间。

3. 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结语:

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条款在涉及财产诉讼的保全责任风险上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和赔偿机制。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额和保险责任限制,以达到最有效的保险保障效果。对于保险赔偿,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处理,以维护双方权益并解决潜在的纠纷。同时,本保险合同的终止和争议解决也应遵循法律的规定,确保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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