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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房产的财产保全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09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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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房产的财产保全裁定书

裁定书编号:XX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裁定机关:XXXX市人民法院

案由: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人: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XXX

住所地:XXX市XXX区XXX路XXXX号

电话:XXXXXXXX

电子邮箱:XXXXX

被申请人:XXX个人

住所地:XXX市XXX区XXX路XXXX号

经审理查证,申请人X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XXX个人发生合同纠纷,原合同金额为XXXXX元,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违约金。然而,被申请人无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且有意转移、隐匿财产,已达到了存在证据证明财产隐匿风险的程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对可能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可能难以执行的行为有正当理由担心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03条和第104条的规定,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定条件,予以准许。

根据上述情况,本院依法裁定:

一、对被申请人XXX个人位于XXX市XXX区XXX路XXXX号的房产进行查封,标记该房产为XXX个人所有,并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以确保该房产不会被变卖、转让或其他方式转移。

二、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XX日,即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三、被申请人XXX个人及其他可能对该房产享有权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全力配合仲裁、执行工作人员,不得阻碍或干扰查封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准许申请人XXX公司在XXX市XXX区人民法院设立委托代理人,该委托代理人有权协助执行本裁定,并对查封、保全等事宜进行必要的处置。申请人应将委托代理人的具体信息及时通知本院和被申请人XXX个人。

本裁定为裁定开庭后即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如对本裁定有异议,被申请人XXX个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出复议的,或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特此裁定。

裁定书发出机关:

XXX市人民法院

裁定书送达方式:

1.送达申请人XXX公司

送达地址:XXX市XXX区XXX路XXXX号

2.送达被申请人XXX个人

送达地址:XXX市XXX区XXX路X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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