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车辆财产保全裁定书
人民法院:
原告:XXX
被告:XXX
法定代表人:XXX
案号:XXXX年XX月XX日XX号
一、案情概述
本案涉及车辆财产保全申请。原告XXX因被告XXX在借款合同中的违约行为,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车辆进行扣押,并以之保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支付。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
原告XXXX主张,其与被告XXX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应按约定时间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偿还给原告。然而,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引起了原告的重大经济损失,故原告提出申请对被告名下车辆进行扣押的保全措施,以保证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支付。
三、证据材料
1. 借款合同:原告提供了借款合同,确认了双方借贷关系、金额及还款期限等重要内容。
四、法律适用及解释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当事人有可能转移、隐匿或者毁损财产,给对方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时,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违反约定的义务时,担保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行给付。
五、裁定结果
经审理查明,本案涉及到原告作为债权人要求被告作为债务人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形,原告依法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本院裁定:
1. 对被告XXX名下的车辆进行扣押,以保全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2. 被告应在三日内偿还原告XX元借款本金及XX元利息。
3. 若被告未按时履行偿还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
六、裁定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清晰明了,确认了债权债务关系及还款义务等事实,且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行为。考虑到被告有可能转移、隐匿或者毁损财产的情况,本院决定对被告名下车辆进行扣押,以确保原告的债权得到保全和实现。
七、裁定公告
本裁定书公告期限为15日,发布在本院官方网站及当地媒体,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公告期内可对本裁定书进行上诉。
审判长: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书记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