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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费用由谁承担民事赔偿
发布时间:2023-05-19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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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受害人为了保全自己的权益,往往需要支付一定的保全费用。然而,谁应该承担这些费用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书,说明其申请的理由和所需的保全财产种类、数量及情况,申请书应当附有相应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保全财产人或者保全财产的扣押、冻结单位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由此可见,保全申请是由当事人提出的。在保全费用方面,该法则未做出明确规定。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司法解释和一些判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中预先支付案件费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提前支付诉讼保全费用的,应当说明其无力承担或者承担困难。”这一规定表明,当事人在申请保全费用的时候必须说明无力承担或承担困难。对于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法院会考虑其承担费用的能力情况,并做出定性。一般情况下,法院会采纳“谁主张,谁承担”的原则。

然而,这并不是一个绝对的规律。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法院也会做出不同的判决。比如,在一起盗窃案中,当事人A作为受害人,向法院申请冻结B的银行账户,以保全其被盗窃的财产。在该案中,法院认为罪犯B应该承担冻结银行账户的费用,因为他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了受害人A的财产损失。

综上所述,诉讼保全费用由谁承担,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案情以及当事人的能力情况。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需要承担自己的保全费用;但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也会考虑罪犯或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要求其承担保全费用。因此,在起诉案件前,当事人需要仔细考虑自己的承担能力和是否有其他责任人需要分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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