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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案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09-29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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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案判决书

案号:XXX/XXXX

原告:XXX公司

被告:XXX先生

本案系原告XXX公司诉被告XXX先生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事实,应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XXX先生应立即停止一切在本案中所涉及的财产转移、变卖、抵押等行为,并将所涉及的财产进行冻结。逾期不停止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告XXX先生应对财产保全所需诉讼费用负担。

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XXX公司负担。

四、本案其他诉讼请求,由原告XXX公司撤回。

理由如下:

一、原告XXX公司主张被告XXX先生存在财产转移等行为,而且该行为已对原告公司的权益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被告可能转移、变卖、抵押等财产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保全决定,并责令被告提供担保。鉴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存在财产转移等行为的可能性,为维护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需要作出财产保全决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本案中,原告公司提供了相应担保,并通过适当途径向被告及其代理人送达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被告XXX先生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反对意见,且未提供任何担保,因此依法可以依据原告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享有提出撤回诉讼请求的权利。本案中,原告XXX公司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与财产保全被准许后的目的重复,为避免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诉讼费用和时间上的浪费,原告公司依法提出了撤回其他诉讼请求,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若对本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副本份数,向本院交纳上诉状副本费及手续费。

判决日期:XXXX年X月X日

审判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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