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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28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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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裁定书编号:XXXXX

裁定书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原告:XXX(男/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男/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直生活在一起;然而,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姻关系出现严重矛盾,原、被告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离婚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此作出如下裁定:

一、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财产保全事项的裁定:

1. 原告的财产保全请求

原告在诉讼中提出了财产保全请求,主要涉及以下财产:

(1)名下的XXXX房产,位于XXXX地区,房产证号码为XXXXX。

(2)名下的XXXX银行卡,卡号为XXXXX。

(3)名下的XXXX汽车,车牌号码为XXXXX。

经核查,上述财产主要属于原告个人名下,与双方婚姻关系无关。且考虑到离婚纠纷的特殊性,为保证离婚诉讼的进行和保全原告的财产权益,本院认为有必要对相关财产进行保全措施。

2. 被告的财产保全请求

被告在诉讼中并未提出财产保全请求,经核查,被告名下的财产以及与婚姻关系无直接关联,因此,本院不予受理被告的财产保全请求。

三、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

1. 对原告名下的XXXX房产进行冻结,冻结期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至本案终审裁判生效之日止。执行法院应立即联系相关部门,依法冻结该房产的协议签订和办理手续,并确保财产安全不受损害。

2. 对原告名下的XXXX银行卡进行查封,查封期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至本案终审裁判生效之日止。执行法院需立即与相应银行联系,执行查封程序,确保原告银行卡内的资金安全。

3. 对原告名下的XXXX汽车进行扣押,扣押期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至本案终审裁判生效之日止。执行法院应立即联系相关部门,执行扣押程序,确保车辆安全。

四、执行程序

执行法院应及时、妥善履行本裁定书所指定的财产保全措施,保护原告财产权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向本院提出申请,经本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变更、解除。

特此裁定。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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