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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仲裁财产保全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27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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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仲裁财产保全的规定

江苏省作为中国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之一,经济活动频繁,商事纠纷较为常见。为了有效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江苏省在仲裁程序中设立了财产保全制度,以确保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江苏省仲裁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情况:

1. 一方请求财产保全,以确保被申请人在仲裁裁决之前不转移、隐匿或损毁财产,或者确保当事人履行仲裁裁决;

2. 一方请求财产保全,以确保被申请人在争议期间不变更或解除与其有关的合同。

二、财产保全的方式

江苏省仲裁财产保全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 查封、扣押:可以对被申请人在江苏省境内的财产进行查封或扣押,确保其不会转移、隐匿或损毁;

2. 冻结:可以冻结被申请人在江苏省境内的存款、股权、债权等资产,以确保其不会非法处置或变更;

3. 其他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其他适当的保全方式。

三、财产保全的申请和审理程序

财产保全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仲裁机构,并提供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产保全申请的理由和依据、财产保全的方式和范围、申请人的财产及其价值等相关信息。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审理。

在审理程序中,仲裁机构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同时可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清单、财务报表等证据材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有权提供证据,对证据的真实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由主持审理的仲裁庭负责审查。

在审理中,仲裁庭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查阅相关资料、委托专业人员鉴定等。对于认为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仲裁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发出财产保全通知书,通知被申请人履行财产保全义务。

四、财产保全的解除和追偿

财产保全可以根据仲裁裁决的效力情况解除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在保全期间有权向仲裁机构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理由。

如果因为财产保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申请人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措施的错误或滥用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申请人赔偿。

五、财产保全的执行

财产保全决定经过仲裁机构颁发后,由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仲裁机构可将执行案件移交给法院强制执行。

江苏省仲裁财产保全的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确保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该规定的实施将促进商事纠纷的便捷解决,提高江苏省仲裁机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进一步推动江苏省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关标签: 财产保全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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