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冻结民事裁定书
甲方:(申请人)
乙方:(被申请人)
经申请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本法庭对乙方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如下:
一、被冻结财产
1. 乙方名下的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以及农业银行账户中的余额;
2. 乙方名下的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的房产;
3. 乙方名下的股票、基金等金融投资产品。
二、冻结措施
1. 冻结上述银行账户及余额,要求相关银行立即冻结乙方名下的财产,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及冻结金额报送本法庭;
2. 冻结乙方名下的不动产,将财产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封存、查封等必要措施,保障不动产处于冻结状态;
3. 冻结乙方名下的股票、基金等金融投资产品,要求有关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立即冻结乙方的账户,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冻结金额及净值的证明。
三、冻结期限
本冻结裁定自申请人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乙方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但不超过一年。
四、其他事项
1. 乙方因涉及诉讼被财产保全冻结后,禁止出售、转让、变卖冻结货物及资金,不得将冻结货物及资金转移至他人名下;
2. 如乙方对以上冻结裁定有异议,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起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
3. 若乙方未按照本裁定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有权申请继续冻结、夺取或转变财产,同时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对乙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 本裁定书一式三份,申请人、被申请人、有关部门各一份。
特此裁定。
裁定单位:XXX人民法院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