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9年9月10日,有一则消息在互联网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由于发布虚假信息,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已依法对北京某企业客户经理马某某提起公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这则消息所述的虚假信息即是在2019年8月22日,马某某发送的一条短信,内容为“12368办理的事项实现电子化,业务越来越方便了。从明年1月1日起,本人办公用的信用卡可以贷款无息1万元,有需要的联系我”。该短信在广泛传播后,在社会大众中引起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那么,这个 12368发的短信是被起诉了吗?这里我们就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件。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布虚假信息可能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刑事责任:
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虚假炸弹等信息,导致社会恐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2.在电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上编造、发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利用电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马某某发布的这条短信中,虽然并没有涉及到恐怖信息、炸弹等内容,但其内容确实是虚假的,并且在传播中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因此可以推断,马某某可能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那么,对于这个案件,马某某会面对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罪名之轻重主要考虑两点:一是虚假信息的内容,二是对社会的影响。
在这个案件中,虽然短信的内容并不是特别恶劣,但在传播过程中,却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考虑到社会影响的因素,马某某可能会被判处相应的罚款或监禁,并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总的来说,12368发的短信被起诉的事实是确凿无疑的。在今后的社交信息传播中,我们也应该时刻注意信息的真实性,不发布虚假信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和社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