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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15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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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书

尊敬的各方当事人:

根据天河法院收到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后,我院认为有必要进行财产保全,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裁定:

一、案由与事实

(简要介绍案件的背景和争议焦点)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

(对申请人的主张进行概述,包括涉及的财产和可能出现的损害等)

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阐述为何认为进行财产保全有必要,包括证据不容易取得、被保全财产易于转移或消失等)

四、财产保全方式及范围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需要,我院决定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方式和范围:

1.冻结被申请人在XX银行的存款账户,冻结金额为XXXX元;

2.查封被申请人的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的房产;

3.冻结被申请人在XX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款项。

以上财产保全方式和范围的有效期为XX天,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五、财产保全的执行

1.责令被保全财产的机构或个人,立即履行财产保全义务,将被保全财产冻结或查封,并向法院出具相应的执行情况报告;

2.对保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将根据需要,派员进行核实,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六、财产保全的效力

本裁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执行。

七、上诉的权利与期限

宣告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当事人享有上诉的权利,上诉期限为XXX日。

特此裁定。

天河法院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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