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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14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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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书

尊敬的法庭:

经本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本法庭对诉前财产保全事宜进行审查,并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一、申请人质证了获取债权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并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可能性。

二、本案债权债务的性质明确,故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申请人获得债权。

三、被申请人的财产中足以保全申请人债权的为XXXXXX(以下简称X金额)共计X万元,并已列明具体的财产种类及其价值。

四、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本法庭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具备必要的紧急性和合法性。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本法庭决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如下保全措施:

1. 被申请人名下的X万元的存款冻结,由本法院通知相关银行采取冻结措施。

2. 被申请人名下的XXXXXX公司的股权,封存以防止被转移。

六、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公告期限为X天。

七、申请人应提供一定数额的保全担保金,金额为XXXXXX(以下简称X金额)共计X万元,由申请人于裁定生效之日起X日内缴纳本院指定的专用保全担保账户。

八、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前向本法庭申请复议;逾期未申请复议或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裁定。

法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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