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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14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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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某特定案件需要对相关财产进行保全,日前本庭经审理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现将裁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被申请人信息

根据公开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本庭认定被申请人为:

姓名/名称:(被申请人姓名/企事业单位名称)

住所/地址:(被申请人常住/经营地址)

联系方式:(被申请人联系电话/邮箱等)

二、案件概要

本案的具体情况如下:

(案由):(案由名称)

(案号):(案件编号)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企事业单位名称)

(受理法院):(受理法院名称)

(保全财产的理由):(具体理由)

三、财产保全裁定

本庭认定被申请人存有的以下财产需要予以保全:

1. 财产类型:(财产类型)

财产描述:(具体描述)

财产评估:(评估价值)

2. 财产类型:(财产类型)

财产描述:(具体描述)

财产评估:(评估价值)

被申请人可根据本裁定书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庭提出财产保全异议或提供证据予以反驳。

四、财产保全措施

基于对案情的审查和评估,本庭决定对以上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1. 冻结被申请人的以下账户,限制其转移、支取或变更账户状态:

银行账号:(账号)

开户行:(银行名称)

2. 保全财产不准许被申请人处分、转让或变更其所有权。

五、财产保全期限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有效期限)。被申请人可在此期限内向本庭提出财产异议或提供证据。

六、附带通知

1. 本裁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视为送达。

2. 被申请人在本庭设立的法定送达地址即为上述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址。如被申请人迁居或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向本庭提供新地址,并由附近的公告登载部门予以刊登。

七、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有权提起上诉,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同时也可以提出财产异议或提供证据,本庭将依法审理并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八、特别提示

1. 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或申请复议,逾期将无法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裁定。

2. 如有疑问,请联系本庭相关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如下。

(受理法院名称)

地址:(法院地址)

联系电话:(法院联系电话)

邮箱:(法院联系邮箱)

特此公告。

(受理法院名称)

日期:(公告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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