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责任险条款
一、保险的范围
本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标的财产发生连带保全责任导致的损失,包括相应的合理费用。
二、保险责任
1. 本保险对于因保险标的财产发生连带保全责任而导致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人按照事前约定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免赔额承担赔偿责任。
3. 如果保险标的财产处于多个财产保全人的管理下,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免赔额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赔偿标准
1. 本保险赔偿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相应的合理费用。财产损失指保险标的财产发生的直接物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损坏、丢失等造成的损失。合理费用指因从事保全工作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费、人工费等。
2. 保险人将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据,对损失进行评估、核定,并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免赔额予以赔偿。
四、免责事由
1. 保险人不承担以下情况下的赔偿责任:
a) 损失发生之前,被保险人对即将发生保全责任的事实已知或应当知道;
b)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
c)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导致的损失;
d) 损失发生时未被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保险标的财产受到保全,或保全行为与保险标的无直接关系;
e) 由于战争、军事行动、政府征用或司法行为导致的损失;
f) 被保险人篡改、伪造或隐瞒与保险事故有关的事实;
g) 其他被保险人过错或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
2. 保险标的财产因病毒、黑客攻击、计算机程序故障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不在保险范围内。
五、保险费与支付方式
1.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由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应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如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2. 保险费的逾期支付将导致保险合同暂停生效,对于在此期间发生的保全责任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六、保险合同的解除和解释
1.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解除前,应提前至少30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2. 对于保险合同解释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解决。
七、其他事项
1. 本保险合同中的任何变更均须经双方书面同意后生效。
2. 被保险人应及时将与本险种有关的事故和情况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证据。
3. 对于保险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责任险条款明确了保险的范围、责任、标准以及免责事由等重要内容。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前应详细了解条款,确保自身财产得到充分的保护。保险人也将根据条款约定,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限额及免赔额履行赔偿责任,以确保被保险人享受到合理的保险赔偿。在保险交易中,双方应保持沟通和协商的态度,以维护双方的利益,共同构建和谐的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