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诉前财产保全
裁定书编号:XXXXX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XXX
一、案情介绍
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递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具体如下:
1. 被申请人XXXX年XX月XX日起,拖欠申请人借款XXXX元,至今未归还。
2. 被申请人目前拥有一辆XXXX颜色、XXXX型号的轿车,价值约为XXXX元。
基于被申请人的债务迟迟未能履行,并且存在财产可以予以执行,申请人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的请求。
二、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规定,当申请人主张的权利可能受到损害,而被申请人有意行为或者其他情况足以妨碍申请人行使权利,或者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损毁财产的行为且可能丧失其给付能力时,法院可以在被申请人财产中予以一定限度的冻结。
三、裁定内容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借款的追索权利可能受到被申请人的财产转移、隐匿等行为的妨碍,且被申请人的财产中存在一辆轿车的情况已经得到佐证。因此,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作出如下裁定:
1. 接受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一辆XXXX颜色、XXXX型号的轿车予以保全,其价值不超过其评估价值30%的冻结。
2. 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定生效后五日内,将轿车交由本院指定的财产保全机构代为保管,期间不得进行处分、转让等行为。
3.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即行生效。
四、附加指示
1. 轿车的保全期限为本案审理期间,或者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或其他协议后,或者本院作出最终判决后,财产保全机构应立即解除对轿车的保全措施。
2. 财产保全机构应妥善保管被申请人的轿车,如有任何灾害、事故或其他意外情况发生造成财产损失,则应立即向本院报告。
3. 本裁定为不可上诉裁定。
五、审判员姓名及签名:
(签名)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