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
裁定书日期:(年)月(日)
裁定书编号:XXXX号
裁定主文:
一、准予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冻结被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名下的所有存款在银行的账户余额。
三、被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应于本裁定生效后五日内向法院提供所有财产的详细清单,并协助法院进行财产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四、申请人须支付保全费用XXXX元。
五、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裁定期限为XXX个月。
裁定理由:
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向本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查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以及相关调查材料,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本案中存在可能性的权益受到了被申请人的威胁或可能受到丧失的危险。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和第103条的规定,本法院认为应当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确保申请人的权益免受损害。
鉴于上述情况以及财产保全的法律要求,本法院决定准予申请,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一、冻结被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名下的所有存款在银行的账户余额。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法院提供所有财产的详细清单,并协助法院进行财产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二、申请人应支付保全费用XXXX元。
三、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裁定期限为XXX个月。
审判员:(签名)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