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解除担保申请书
尊敬的法院:
我系中国xx省xx市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特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解除担保申请书。
一、案情概述
根据贵院XX(案号)号民事裁定,我公司被要求提供保全担保,并执行了冻结财产保全措施。然而,在审理过程中,我们仔细审查了案件事实和证据,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和交流。现在,我公司对原审案件中的争议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我们深信自己拥有合理的辩护和答辩理由。
二、解除保全担保的必要性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公司充分展示了案件真相以及涉及财产保全的原因和细节,证明了财产保全的重要性已经消除或变得不再必要。我们公司深感保全担保对于我们正常的经营活动和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困扰和影响。
三、解除财产保全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以下情形之一,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1. 保全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2. 被执行的主体不存在或无财产可供执行;
3. 财产保全的原因已经消除。
本案中,我公司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如下:
(一)保全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原审案件所要求的财产保全措施旨在保全被告公司可能因为本案而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然而,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索赔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因此,维持财产保全的目的实际上是没有实际应用价值的。
(二)被执行的主体不存在或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贵院的裁定,我公司被要求提供保全担保,并进行财产冻结。然而,经过进一步的调查,我公司发现,原告在进行财产调查时存在错误,导致执行对我公司进行了误判和冻结。我公司积极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证明了执行的误判,因此解除财产保全已经成为必要的一步。
(三)财产保全的原因已经消除:原审案件中的争议已经得到很好地解决,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另外,我们公司也提供了充分的担保证明,以证明我们能够履行法院的决定,并确保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因此,财产保全的原因已经不存在,解除财产保全已经成为必要的一步。
综上所述,我公司请求贵院尽快解除对我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以便我公司可以恢复正常的经营活动,并继续为社会做出贡献。
特此申请。
申请人(盖章):
xx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