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尊敬的当事人:
您好!根据贵单位向本院提起的案件申请,本院依法决定对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特向您发出此《财产保全告知书》,请您认真阅读并遵守相关规定。
一、保全财产
为确保案件诉讼过程中的担保目的和执行完全,本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据申请人的请求与事实依据,本院判定需要对以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请详细列出具体财产名称、数量、价值和所在地,例如房产、车辆、存款等)。
二、保全措施的种类和期限
1. 查封措施:本院决定对上述列明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以防止其被转移、转让或变卖。
2. 冻结措施:本院决定对上述列明的财产进行冻结,以保证其在诉讼纠纷有责任承担的一方获胜后能够及时执行。
3. 其他合法有效的保全措施:根据具体情况,本院有权采取其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决定的财产保全期限为(具体期限),即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算。届时,如果案件未能审结,您可在期满前向本院申请延长保全期限。
三、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
作为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您有以下义务:
1. 确保财产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私自处置或转移涉案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您需要提取、处置、变卖、转让或处分保全财产,请提前向本院申请,经本院核准后方可执行。
3.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您有义务积极配合本院的调查取证和财产估价工作。
四、相关注意事项
1. 如果您对本决定存在异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本院将在合法范围内认真核实并作出处理。
2. 如保全期限届满,您未能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本院将评估是否需要解除保全措施。
3. 案件审理期间,您可随时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和意见,以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您自觉遵守上述规定,配合本院的财产保全工作,以确保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您的合法权益。如有任何问题,可随时向本院咨询或申请。
谢谢您的配合!
最高人民法院
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