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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8-29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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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

案由:申请财产保全

案号:xxx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经本院审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作出如下裁定:

一、同意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被申请人的财产应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进行保全。

二、财产保全标的为:[被申请人的财产涉及的具体标的及价值]

三、被申请人应提供保全担保,担保金额为财产保全标的的[20%]。

四、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3]日内根据本裁定书内容,向本院提交保全债权财产的清单,确认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价值,并按照裁定金额提供担保。如未能提供担保,本院将法律规定的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五、案件另行裁定。

裁决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人民法院

(签章)

备注:本裁定为财产保全的临时裁定,具有执行力。如相关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或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相关标签: 财产保全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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