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解冻裁定书
裁定书编号:XXXX/XX
申请人:XXX公司
被执行人:XXX债务人
案由:财产保全解冻
根据申请人XXX公司的申请,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请求解冻被执行人XXX债务人的财产,并符合财产保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XXX债务人的财产保全冻结措施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解除,解除冻结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股权、财物等,并立即解除银行扣划银行账户的限制。
二、聘请本案财产保全监督员对被执行人XXX债务人的解冻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的执行监督,确保被执行人XXX债务人不侵害申请人XXX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被执行人XXX债务人应按照本院要求,协助财产保全监督员对解冻财产进行及时评估,提供相关的财产证明、财产所有权证明、财产保全监督员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请人XXX公司为财产保全解冻不当而造成被执行人XXX债务人损失的,被执行人XXX债务人有权向申请人XXX公司主张损失赔偿,而申请人XXX公司在接到损失赔偿主张后应依法履行义务。
五、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如对本裁定书有异议,应向本院上诉。
裁定人:
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