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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函不含暂列金额(履约保函未能履约)
发布时间:2026-07-19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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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基本概念说清楚:履约保函,通俗地讲,就是承包人为了保证按合同履行义务,由银行向发包人出具的一种保证。它的作用类似于“先有银行担保,发包人有损失时可向银行追索”。而“暂列金额”(有的地方叫暂估价、预留金额)是工程合同中为将来待确定的工作或材料预留的一笔钱,性质上是一种估算或预算,不是已确定的合同价款。

很多合同里写着“履约保函不含暂列金额”,这句话看似简单,但背后牵涉合同起草、风险分配、银行接受度和工程变更后的处理方式。要把这句话讲明白,我先从“为什么会这样”的角度说,再讲“实际操作怎么做”,最后谈谈“风险和解决方案”。

为什么履约保函通常不含暂列金额?一个直观的解释是:暂列金额本来就是为不确定工作预留的预算项,它并不等同于承包人已承诺的具体工程量或价格。银行在出具保函时关注的是承包人已明确承担的义务和可核查的合同价款,因为银行承担的是代为支付的信用风险,而不愿意对那些未来可能变化、尚且没有明确合同义务的项目承担责任。

再说得更具体一些:银行在审批保函时,会基于合同文件、对承包人资信的调查、工程现金流和担保形式,评估自己要承担的风险。若把暂列金额也计入保函金额,银行就意味着要对可能永远不会发生的工程项目承担责任,或者在发生时还要承担额外的不确定性。银行更愿意以“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额)×一定比例”来作为保函基数,这样更清晰,也更易于风控。

从合同法和施工合同常见条款看,暂列金额的性质决定了它是否应计入保函。比如在国内很多建设工程合同文本中,暂列金额通常被定义为“工程价款暂列为某项待定工程或预备工作,实际发生时需由双方确认并按实际结算”。既然发生与否和金额都不确定,把它自动纳入履约保函并不合理,也不被银行常规接受。

但现实中并非铁板一块。有时候发包人会坚持要把暂列金额计入履约保函,理由是:一旦暂列项目最终落实,发包人希望有足够的保证覆盖全部合同风险。承包人则会反对,因为这会增加保函金额,意味着要更多资金占用或更高费用。结果往往通过谈判得到折中方案。

这些折中方案里常见的做法有几种:一是明确定义暂列金额的触发机制,规定只有在发包人书面指示并形成正式变更单后,暂列金额方才成为合同价的一部分;二是在合同里约定,当暂列金额转为实际工程价款时,承包人应在一定期限内补充或调整履约保函;三是采用分阶段保函或可增加保函金额的机制,银行在接到雇主、承包人及必要文件后批准保函金额上调。

举例说明更好理解:假设合同价为1000万,其中暂列金额100万用于某种特殊材料,是否计入履约保函就会影响保函金额。若约定保函按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计算,按5%保函比率,则保函为45万(1000-100)×5%。若被计入,则保函为50万。差额不大时也许各方能接受;但如果暂列金额占比大,承包人的资金压力、银行的风险计量、以及发包人的保障需求就会冲突更严重。

法律责任层面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合同条款优先。若合同明确约定“履约保函不含暂列金额”,那就形成契约约束;二是善意和履行义务。若承包人在事后承担了暂列项目并未及时补充保函,发包人可以依据合同或保函条款主张违约或索赔。因此,务必在合同里写清补救机制和时间表。

银行实践中有两个常见类型的保函值得分清:保函分为“条件性履约保函”(需满足某些条件才能支付)和“按需即付保函/无条件保函”(beneficiary只需按保函文本声明就可获得付款)。在后者情况下,发包人会更喜欢把更多项目计入保函,因为索赔门槛低;银行自然更谨慎,也更可能拒绝把暂列金额直接计入。

那承包人怎么办?有几条实务建议:第一,合同谈判阶段就要把“暂列金额的定义、触发条件及保函处理方式”写清楚,避免事后争议。第二,如果暂列金额有可能被转为实际工程量,预设一个“保函上调程序”,列明承包人补提保函或银行接受追加保证的时间和资料。第三,考虑用其他担保方式分担风险,比如增加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履约担保保险相结合、或使用保留金账户来覆盖暂列项目。

从发包人的角度,若对暂列金额有较高担忧,可以采取措施:把高风险的暂列项目通过招标时明确或尽早转为变更单;或者要求承包人在项目初期提供更高比例的保函或其他担保;再不行的话,考虑把这部分风险列为发包人自担或采用分包方式处理。

实际合同条款样式可以这样写(仅供参考):“履约保函金额按合同价款计算,不含合同中列示的暂列金额。若在施工过程中暂列金额转为实际工程价款,承包人应在自该项内容经双方签署确认之日起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补充履约保函或提供其他等值担保,确保履约保函金额相应调整。” 这类条款把触发点和时限写清楚,减少后续纠纷。

再说几点细节和易被忽视的地方:一是要区分“暂列金额”和“临时工程/变更”的法律后果;二是合同里关于保函的“期限、提款条件、争议解决方式、银行受益人声明的接受与否”等条款,都可能影响最终的可执行性;三是税务和会计处理上,暂列金额转为实际收入时,双方应按会计准则和税法做好账务调整,避免后续税务风险。

有些工程项目采用国际惯例或外商合同,国际上对暂列金额和保函的处理也有差异。国际项目中常见的做法是把所有变更和暂列事项通过变更单逐一确认,并在变更发生时通过合同约定的程序调整保函或增补担保。参考资料可以看看《FIDIC Conditions of Contract》里的变更与担保相关章节,以及国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总的来说,“履约保函不含暂列金额”是一个合乎银行与承包人风险管理逻辑的表述,但它并不是唯一正确答案。关键在于双方的风险分担意愿、合同谈判能力以及把触发、调整和补救机制写得足够明确。我自己在参与项目招投标时,常常看到因为这类条款模糊导致的进度延误或争议,所以建议一开始就把责任、时点和文件清单列清楚,哪怕写得啰嗦一点,事后会省很多麻烦。

最后,如果你现在正准备签合同或准备银行保函,实务操作上可以按这个顺序走:先把暂列金额的定义和触发条件写清,约定保函的基数和是否含暂列,再约定若暂列金额转为实际时的补充机制与时限,最后把这些条款提交给银行做可行性确认。这样做既符合银行风控,也能保护发包人的权益,承包人也能有清晰的履约成本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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