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财产保全公告公示
尊敬的市民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向广大市民宣布以下事项:
一、保全范围:
根据法院判决文书和执行裁定,对以下财产进行保全:
1. 蒲城市A公司的股权、财产、银行存款等相关财产;
2. 蒲城市B公司的股权、财产、银行存款等相关财产;
3. 蒲城市C公司的股权、财产、银行存款等相关财产。
二、保全目的:
通过财产保全措施,确保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被转移、变卖、毁损等,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实现。
三、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法院判决文书,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1.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贸易结算款项;
2.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和其他动产;
3. 财产保全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相应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四、公告期限: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连续三十个日历日。公告期间内,任何人对上述财产保全有异议或提供相关证据,可以向蒲城市人民法院提出。
五、法定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义务协助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财产保全工作的进行,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联系方式:
蒲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庭
联系电话:XXX-XXXXXXX
地址:蒲城市XXX街道XXX号
特此公告。
蒲城市人民法院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