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也可以在特定情况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通过对财产的暂时冻结或扣押,防止债务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从而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
然而,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查封的财产需要解除保全,否则将对被查封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造成影响。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解除?又应该如何操作呢?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被转移、隐匿,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起诉。申请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起诉,或者保全事实消失,或者保全措施不足以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起诉: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会指定一个起诉期限,如果申请人在该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则需要解除保全。
保全事实消失:保全事实消失是指当初申请保全时所依据的事实已经不存在或者发生了变化。例如,当初申请保全的理由是担忧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但现在被申请人已经破产,财产由人民法院接管,则保全事实发生了变化,需要解除保全。
保全措施不足以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原先采取的保全措施并不能保证将来的判决结果能够实际执行,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身份证明: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等;
申请书:写明申请保全的具体请求和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相关证据:包括能够证明保全事实消失或保全措施不足以保证执行的证据,如和解协议、破产裁定等;
人民法院指定的保证金缴纳凭证或其他担保物权证明:如果申请人当初在申请保全时提供了担保,则需要提供相关证明,以便人民法院解除担保。
2. 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向作出保全裁定或决定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上述材料。如果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需要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3. 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果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会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或决定。
4. 解除保全人民法院会将解除保全的裁定或决定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在收到裁定或决定后,会及时解除对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当初在申请保全时有恶意,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可以在解除保全的同时,裁定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某公司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对方公司财产进行保全。人民法院在审查后,对对方公司名下一处房产进行了查封。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解除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认为双方和解属于保全事实消失的情况,且某公司在申请保全时并无恶意,于是作出裁定,解除对对方公司房产的查封措施。
综上所述,保全查封的财产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申请解封: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起诉、保全事实消失、保全措施不足以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在审查后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或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初在申请保全时提供了担保,则需要在解除保全时一并解除担保。此外,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存在恶意保全的行为,可能会裁定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