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措施。当当事人遇到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情况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但有时法院的保全措施会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此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财产保全复议可以申请几次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财产保全复议的申请次数一般为一次。这意味着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之后人民法院仍会作出决定,当事人只能对复议决定提出一次复议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与复议申请不同,执行异议之诉不限制申请次数,当事人可以多次提出,直至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定。
此外,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被执行人可以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保全措施。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变更或解除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再次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因此,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多次对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
申请财产保全复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复议申请应当在人民法院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3 日内提出。当事人收到决定书后,应及时审查决定书的内容,判断是否需要申请复议。如果超过了 3 日的法定时限,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应当向 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 提出。当事人应正确了解有权作出财产保全决定的人民法院,并向该院提出复议申请。如果向其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不被受理。
复议申请应当 书面 提出。当事人应按照法定格式书写复议申请书,并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同时,申请人应准备好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人民法院将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如果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经济纠纷,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乙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 100 万元。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冻结乙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 50 万元。甲公司认为保全金额过低,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增加保全金额。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受理复议申请,并最终裁定维持原保全决定。甲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保全措施。
案例二:丙公司与丁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查封丁公司名下一处房产。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查封该房产。丁公司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认为该房产不属于其所有,不应被查封。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措施。丙公司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查封丁公司名下的其他房产。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查封丁公司名下的另一处房产。丁公司对人民法院的保全措施再次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复议的申请次数一般为一次,即当事人只能对人民法院的复议决定提出一次复议申请。但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多次对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因此,了解复议申请的相关规定,正确行使复议权利,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同时,在申请复议时,应注意复议申请的提出方式、时限和受理法院,以避免因程序问题而影响复议申请的受理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