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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院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5-04-19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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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院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诉讼参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可以防止对方转移财产,保障自己的胜诉权益得以实现。近年来,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不断加强财产保全工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 财产保全的基本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或依职权提出后,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及其担保物等采取暂时扣押或冻结的强制措施,以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毁损或侵占,从而保障生效裁判得以执行的法律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裁定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二. 南京中院财产保全的措施

南京中院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强和改进财产保全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院长牵头,执行局、立案庭等部门参与的财产保全工作小组,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确保财产保全工作有序开展。

强化审核审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保全的资格,被申请人是否具有被保全的财产,申请保全的财产与争议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等,确保财产保全措施合法、合理。

完善工作机制。南京中院不断完善财产保全工作机制,规范保全申请、审查、实施、解除等各环节的工作流程,提高财产保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加强财产查控。南京中院加强与公安、银行、不动产登记等部门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网络查询系统,提高财产查控的效率和力度,确保被保全财产的安全。

注重监督管理。加强对财产保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财产保全行为,防范廉政风险,确保财产保全工作依法、公正、高效进行。

三. 申请财产保全需提供的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在保全裁定执行后提供担保,但是应当自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发出责令提供担保通知。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一般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证明双方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变卖、转让财产或者逃避履行义务行为的相关证据;

需要保全的财产情况及价值;

能够证明需要保全的事实存在的相关证据等。

四. 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财产保全申请,会及时作出裁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会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一般如下:

提交申请。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审查申请。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财产情况、申请保全财产的价值等。

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并通知申请人。

提供担保。申请人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担保。

实施保全。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撤回申请、申请人胜诉、申请人提供错误信息等。

五. 财产保全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按照具体情况,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选择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

现金。包括人民币、外币等。

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

金融机构的债权。包括银行贷款、债券、基金等。

其他财产。包括房屋、土地、车辆、股票、知识产权等。

六. 案例分析

【案例一】

王某与李某发生经济纠纷,王某向南京中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李某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法院审查后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李某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法院向李某送达保全裁定书时,李某表示其名下银行存款不足100万元,申请人要求保全的数额过高。法院经调查核实,认为李某名下银行存款确不足100万元,依法裁定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将冻结金额变更为李某名下银行存款全部。

【案例二】

陈某与王某发生合同纠纷,陈某向南京中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王某名下一套房屋。法院审查后认为,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查封王某名下一套房屋。法院在执行保全措施时发现,该房屋为王某与他人共有,且已出租。法院依法通知陈某,陈某申请保全的数额过高,法院依法裁定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将查封范围变更为王某名下该房屋应占有的部分。

七. 注意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选择正确的保全对象。申请人需要准确了解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选择正确的保全对象,避免因保全对象错误而导致保全失败。

提供充分的证据。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变卖、转让财产或者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等,确保财产保全申请得到法院支持。

及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需要及时提供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遵守法律规定。申请人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及时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需要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在符合条件时申请解除保全,避免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南京中院不断加强财产保全工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申请人可以通过了解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准确提供相关信息,提高财产保全申请的成功率,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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