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保障胜诉权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并非所有财产都能申请保全,法院在审查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那么,在诉讼中,哪些财产可以申请保全呢?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个人或组织名下的财产、权益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确保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够得到实际履行的一项司法保障制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
有明确的被保全人; 有具体的保全财产; 有法定事由,即请求的事项有可能实现,且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难以弥补的损害。其中,具体保全的财产是财产保全的核心,也是本文重点讨论的内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动产、不动产、特定动产; 债权、其他财产权; 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汇款; 收入; 依法可以抵押、质押、扣押或者冻结的其他财产。具体来看,以下几类财产是可以申请保全的:
货币财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这类财产具有流动性高、隐蔽性强的特点,若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被转移或隐匿,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价值较高,且难以转移,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对不动产进行查封,禁止被保全人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动产。如车辆、贵重物品等。动产与不动产不同,具有易于转移、变现的特性,法院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查封、扣押或冻结。 无形财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股权、债权等。这类财产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正在运输中的货物。对于正在运输中的货物,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单位暂停交付。 其他财产。除上述财产外,人民法院还可以对依法可以抵押、质押、扣押或者冻结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财产都能够申请保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以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依法承担社会保障义务的单位用于确保社会安全、社会福利、社会公共利益的财产; 外交、文化、教育、科研、宗教、国防等特殊部门用于公共利益的财产; 个人用于生活、生产经营的必需财产; 当事人用于维持普通、必要的经营活动的必需财产;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其他非营利活动的财产。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包括:
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写明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则作出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如果不符合,则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会根据情况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通知申请人和被保全人。 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防止因错误采取保全措施而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综上所述,财产保全的范围主要包括货币财产、不动产、动产、无形财产等,但需要注意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在诉讼中,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申请财产保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被保全人也可以通过提供反担保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