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可能会使债权人遭受损失。因此,掌握有效的风险管控手段,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财产保全可以有效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确保将来的判决或调解书能够得到实际执行。
那么,财产保全可以扣押产品吗?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手段有哪些?如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文将为您一一揭晓。
财产保全是债权人为了确保将来的判决或调解书能够得到实际执行而采取的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由此可见,财产保全的对象是债务人的财产,而产品是否属于可以保全的财产范围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包括:
1.金钱;
2.银行存款、基金份额、股票、债券等纸面凭证和电子账户中的货币性资金;
3.动产,包括机器、车辆、货物以及其他可以移动的财产;
4.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等;
5.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股权等。因此,产品作为动产的一种,是可以纳入财产保全范围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扣押债务人的产品,以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或毁损产品,确保将来的判决或调解书能够得到实际执行。
除了产品之外,财产保全的范围还涵盖债务人其他多种形式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
1.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的财产;
2.禁止债务人转让或者抵押财产;
3.禁止债务人挥霍、转移财产;
4.其他措施。其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是财产保全最常见的手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采取一种或多种手段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符合比例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严格遵循必要、适当、比例原则,不得超过请求保全数额,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若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被保全人;
2.有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3.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采取或者将要采取的行为,会使其判决难以执行;
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其他情形。在提交申请时,债权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请求保全的财产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事由等;
2.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材料,如合同、票据、往来账目等;
3.证明被申请人正在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行为会使其判决难以执行的证据,如债务人转移财产、隐匿财产、高消费等行为的证据;
4.拟保全财产的价值证明,如财产评估报告、市场价值分析等;
5.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会及时作出裁定,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某机械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机械公司向工程公司提供一批工程设备。设备交付后,工程公司仅支付了一部分货款,剩余100万元货款一直拖欠未付。机械公司多次催要无果,了解到工程公司因经营不善,拟将厂房出租以维持经营,担心自己债权难以得到清偿,于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工程公司名下一批产品进行扣押。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批产品价值100万元,可以作为执行的标的,且工程公司未按时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故裁定对该批产品予以扣押,以确保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
财产保全是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确保债权得到清偿。产品作为动产的一种,是可以纳入财产保全范围的。债权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扣押债务人的产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遵循必要、适当、比例原则,避免对债务人造成过度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