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诉讼费用是一项重要内容,其包括多种费用,如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其中,诉讼保全作为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实际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那财产保全算不算诉讼费用呢?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的判决结果能够得到实际履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或移转的强制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提出起诉。"由此可见,财产保全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申请,也可以由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
根据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出庭作证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勘验费、评估费、诉讼保全费、执行费、其他费等。其中,诉讼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用的范围。
根据上述诉讼费用的范围,可以看出,财产保全费确实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或者请求保全的金额按照以下比例交纳:
财产价值或者请求保全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交纳5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因此,财产保全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裁定不予采取保全措施或者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决定退还已交纳的财产保全申请费。
由此可见,财产保全费的缴纳主体是申请人,即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采取保全措施或者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会退还已交纳的财产保全申请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申请人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后,人民法院对被保全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在事实上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决定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决定退还已交纳的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错误,给申请人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决定退还已交纳的财产保全申请费。
此外,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申请返还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返还被保全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人民法院应当向申请人退还已交纳的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错误,给申请人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决定退还已交,纳的财产保全申请费。
案例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经济纠纷,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裁定对乙公司名下的车辆进行保全。甲公司交纳了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乙公司车辆的保全措施。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甲公司退还已交纳的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案例二:
丙公司与丁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丁公司名下的房屋进行保全。人民法院裁定对丁公司名下的房屋进行保全,丙公司交纳了财产保全申请费10000元。随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该房屋并不属于丁公司所有,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对该房屋的保全措施。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丙公司退还已交纳的财产保全申请费10000元。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确属诉讼费用的范畴,其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同时,在解除保全措施或者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会退还已交纳的财产保全申请费。此外,如果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错误,给申请人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