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诉讼参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然而,并非所有情况下法院都会支持财产保全的申请。了解财产不能保全的情形,对于申请人有效维护自身权益,避免财产保全带来的潜在风险至关重要。
那么,财产不能保全的情形包括哪些呢?我们将通过本文详细解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不应予以保全:
依法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例如,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任意处分的财产,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农民承包地的收益等;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强制执行的财产,如居民的生活必需品、具有历史文物价值的古玩字画等。
不属于被申请人或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被申请人的财产。财产保全的对象必须是属于被申请人的财产。如果申请保全的财产不属于被申请人,或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属于被申请人,则不应予以保全。
明显不具有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将来的执行,如果财产本身明显不具有价值,则不宜予以保全。例如,已经损坏的废旧机器设备,已经腐烂的农产品等。
免于执行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以下财产可以免于执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生活必需品;种植业、养殖业、渔业中的必备生产资料;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对于这类财产,人民法院不应予以保全。
已经依法扣押、冻结的财产。如果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扣押、冻结,则不应再予以保全。因为重复保全会导致执行困难,并可能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不宜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如果采取保全措施会导致财产价值大幅下降,或者会造成财产灭失,则不宜予以保全。例如,鲜活产品、易腐烂变质的物品等。
小张与小李因经济纠纷发生争议,小张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小李名下的一辆豪华轿车。但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财产不宜保全,未支持小张的申请。
法院认为,该豪车属于小李家庭的唯一车辆,小李及其家庭成员均无其他代步工具。如果冻结该车辆,将导致小李及其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同时,该车辆具有较高的折旧率,如果长期冻结,会导致车辆价值大幅下降。因此,法院认定该财产不宜采取保全措施,不予支持小张的保全申请。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申请财产保全需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销毁财产的情况,或证明被申请人缺乏偿付能力。
财产保全的申请应符合法定程序,如应在起诉前或起诉的同时提出,并提供相应的担保。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时,会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支持保全申请。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后,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复议。
总之,了解财产不能保全的情形,对于申请人有效维护自身权益,避免财产保全带来的潜在风险至关重要。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