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除了法院,其他机构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这些机构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呢?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外机构申请财产保全是指检察、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发现民事权利人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需要对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案件后,或者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依职权或者应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财产和证据采取保全措施。”由此可见,人民法院以外的机构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其他机构申请财产保全,是对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的重要补充,能有效防止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司法公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其他机构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其他机构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保全的理由、事实和请求,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保全的财产与本案有直接关系。 申请人有权申请保全。 存在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否则将会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其他机构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收到其他机构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包括:
申请主体是否适格。 申请保全的财产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关系。 是否存在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有效。 3. 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准许采取保全措施;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
4. 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作出准许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后,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等。
5. 其他机构配合其他机构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协助。
6. 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对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可以根据申请或者职权解除保全。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并立即执行。
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有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的嫌疑,为防止王某转移财产,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对王某名下的房屋、车辆、存款等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
在本案中,人民检察院作为其他机构,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有转移财产的嫌疑,为防止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体现了其他机构申请财产保全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其他机构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提交申请时,应当提交详细、准确的申请书,并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材料,以免因申请不符合要求而被人民法院驳回。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其他机构应当及时将保全情况告知民事权利人,并听取民事权利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其他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时,其他机构应当及时将解除保全的情况告知民事权利人。其他机构申请财产保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相关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及时、有效地申请财产保全,最大限度地维护民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