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诉讼中,诉讼保全制度是保障胜诉方权益的重要手段。诉讼保全包括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两种,虽然两者都属于诉讼保全的范畴,但它们在目的、对象、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了解它们的异同,对于选择正确的保全措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当事人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暂时扣押、冻结或者禁止转移、隐匿、毁损的强制措施。
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诉讼过程中,因存在因特殊情况,可能造成有关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对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采取的调查、收集、提取等措施,以防止该证据因灭失而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都是诉讼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两者都具有临时性、辅助性,不影响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判决。
虽然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在目的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两者在保全对象、保全方式、申请主体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保全对象不同:财产保全的对象是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如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证据保全的对象则是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保全方式不同:财产保全的方式主要是暂时扣押、冻结、禁止转移、隐匿、毁损等;证据保全的方式则包括调查、收集、提取、封存等,如封存相关文件、提取监控录像等。
申请主体不同: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通常是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而证据保全的申请主体除了案件当事人外,还可以是利害关系人,这给予了利害关系人更多的权利保障。
申请条件不同:财产保全的申请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当事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等。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则是证据可能存在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如涉案物品即将被转移、相关人员即将离开等。
小张与小李因经济纠纷发生争议,小张认为小李可能在纠纷解决前转移财产,于是向法院申请对小李名下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同时,小张担心小李会销毁相关证据,便一并申请了对小李电脑中的相关文件进行证据保全。法院受理后,分别对小李名下的房屋进行了查封,并对小李电脑中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封存。
在这个案例中,小张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法院在查封小李名下房屋的同时,也对小李电脑中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封存,保证了将来判决的执行可能性,也保障了小张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都是诉讼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二者的不同主要在于保全对象、保全方式、申请主体等方面。了解二者的异同,可以帮助我们在诉讼中选择正确的保全措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二者也可以同时申请,以达到更好的保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