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异议是一种常见的司法程序,当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时,可以依法申请执行异议,而其中对财产保全的异议及解除则是该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执行异议财产保全解除,是指在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对该标的物采取保全措施不当或没有必要,而解除对该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审查。人民法院审查财产保全异议时,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申请执行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错误,或者保全措施不当损害被执行人、案外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执行人提供有效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执行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审查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时,需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而其中对保全措施是否错误或不当是审查的重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的,应当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冻结、扣押、查封、拍卖、变卖财产等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接受异议申请人提出的异议申请后,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解除保全或驳回异议的裁定。
在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听证。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错误,或者保全措施不当损害被执行人、案外人利益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的,应当同时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审查各方当事人提出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变更保全措施的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或机构,并要求其协助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对保全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后,如申请执行人提出新的保全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新的保全措施。
某银行申请执行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该公司名下一处房产进行了查封。该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房产确系该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应予以查封,遂裁定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措施。
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被执行人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采取保全措施错误,损害了被执行人的利益,因此裁定解除保全,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的及时审查和纠正,有效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异议财产保全解除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解除保全决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及时纠正错误的保全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人民法院在裁定解除保全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或机构,并要求其协助解除保全措施,以避免对被执行人或案外人造成进一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