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日益增多,而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合同,履约保函也相应出现了一些纠纷。履约保函是银行应保证人或担保人的申请,保证其在与第三方签订经济合同时能够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开立的一种信用证。它是一种独立保证,银行对受益人承担履约保证责任,保证人或担保人对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方的利益不一致,容易产生纠纷。本文对履约保函业务中常见的纠纷进行总结,以期为相关各方提供参考,减少履约保函业务风险,提高履约保函业务水平。
目前,我国关于履约保函业务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主要依靠《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规范。因此,在履约保函业务中,各方容易产生分歧,导致纠纷的发生。常见的纠纷有以下几种:
一、保证人与银行之间的纠纷
1.保证人要求银行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以保证人未提供反担保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对此,保证人可以主张银行在开立保函时未要求其提供反担保,银行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在开立保函时,应明确保证人是否需要提供反担保,并应在保函中注明。若银行未要求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则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要求银行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以超过保函约定的保证范围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对此,保证人可以主张银行在开立保函时未明确保证范围,应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在开立保函时,应与保证人明确保证的范围,并应在保函中注明。若银行未明确保证范围,则应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要求银行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银行以未约定违约金为由拒绝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对此,保证人可以主张银行在开立保函时未与保证人协商约定违约金,应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银行在开立保函时,应与保证人协商约定违约金,并应在保函中注明。若银行未与保证人协商约定违约金,则应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
二、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纠纷
1.银行以受益人未在保函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对此,受益人可以主张银行在开立保函时未与受益人协商约定索赔期限,应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在开立保函时,应与受益人协商约定索赔期限,并应在保函中注明。若银行未与受益人协商约定索赔期限,则应承担保证责任。
2.银行以受益人未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对此,受益人可以主张银行在开立保函时未要求其提供证明文件,银行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在开立保函时,应明确要求受益人提供哪些证明文件,并应在保函中注明。若银行未要求受益人提供证明文件,则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银行以超过保函约定的保证金额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对此,受益人可以主张银行在开立保函时未与受益人协商约定保证金额,应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在开立保函时,应与受益人协商约定保证金额,并应在保函中注明。若银行未与受益人协商约定保证金额,则应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纠纷
1.保证人要求银行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以保证人未履行反担保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受益人要求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对此,银行可以主张其已尽到审查义务,对保证人未履行反担保义务不承担责任。银行在开立保函时,应审查保证人是否具有履行反担保义务的能力,若保证人不具有履行反担保义务的能力,银行不应开立保函。
2.保证人要求银行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银行以未与保证人协商约定违约金为由拒绝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受益人要求银行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对此,银行可以主张其开立保函时未与保证人、受益人协商约定违约金,不应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银行在开立保函时,应与保证人、受益人协商约定违约金,并应在保函中注明。若银行未与保证人、受益人协商约定违约金,则不应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
3.保证人、银行与受益人对保函的解释存在分歧,导致纠纷的发生。对此,应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由保证人、银行与受益人协商一致进行解释;协商不成时,应当根据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词句的通常意义,并结合合同成立和履行情况,确定该词句在合同中的具体含义。
综上所述,履约保函业务中容易产生纠纷,各相关方应加强风险意识,在开立和使用履约保函时应谨慎尽责,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同时,应不断完善履约保函业务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减少履约保函业务风险,促进履约保函业务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