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担保金,又称履约保证金,是指承包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为确保合同的顺利履约,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交付的一定金额的资金。它是承包人对建设单位的一种履约保证,也是一种合同担保措施。
## 履约担保金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履约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由第三方对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也对履约担保金作出了相关规定。
## 履约担保金的本质履约担保金的本质是承包人为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而提供的担保措施。
一旦承包人违约,建设单位可以从履约担保金中扣除违约金或赔偿金。履约担保金实际上是对承包人履约能力的一种保证,也是对建设单位利益的一种保障。
## 履约担保金的类型履约担保金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现金保证金:承包人以现金形式向建设单位交付的保证金。 银行履约保函:承包人向银行申请,由银行向建设单位开具的保函,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 保险履约保单:承包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由保险公司向建设单位开具的保单,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 其他方式:经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作为履约担保金的。 ## 履约担保金的数额履约担保金的数额一般由合同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议履约担保金的数额为合同价款的5%-10%。
但实际操作中,履约担保金的数额并无严格限制,各方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 履约担保金的交付履约担保金一般在合同签订后交付。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交付履约担保金。
如以现金形式交付的,应在指定时间内将现金存入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以银行履约保函或保险履约保单交付的,应将保函或保单原件提交给建设单位。
## 履约担保金的管理履约担保金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
建设单位应对履约担保金进行专门登记,并出具收据给承包人。
建设单位还应定期对履约担保金的真实性、安全性进行核查,确保履约担保金的安全与有效利用。
## 履约担保金的扣除在以下情况下,建设单位可以扣除履约担保金: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损失的。 承包人违反合同,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延误工期的。 承包人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发生其他经双方约定可以扣除履约担保金的情形。 ## 履约担保金的退还在以下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将履约担保金退还给承包人:
合同履行完毕,且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的。 合同解除或终止,且承包人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 双方约定退还履约担保金的情形。 ## 履约担保金的作用履约担保金具有以下作用:
确保合同履行:履约担保金是对承包人履约能力的一种约束,促使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 保障建设单位利益:履约担保金是建设单位利益的一种保障,一旦承包人违约,建设单位可以从履约担保金中扣除违约金或赔偿金,减少损失。 促进工程顺利进行:履约担保金可以使承包人重视工程质量和工期,减少工程隐患,促进工程顺利进行。 ## 履约担保金的运用履约担保金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建设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履约担保金制度,对承包人的履约能力进行考察,选择履约能力强的承包人。
承包人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履约担保金的问题,合理确定履约担保金的数额和方式,确保履约担保金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