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投标人申请向招标人出具,保证投标人在中标后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书。近年来,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文件中要求履约保函金额含暂定金的情形日益增多,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将对履约保函金额含暂定金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相关各方提供参考。
暂定金是招标人从投标人处收取的保证金,以确保投标人中标后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暂定金与履约保函不同,具有以下主要性质:
独立性:暂定金独立于履约保函,即使投标人未中标,招标人仍可扣留暂定金。 抵押性:暂定金具有抵押的性质,招标人可以依法扣留暂定金抵偿投标人的违约损失。 有限性:暂定金的金额通常有一定限额,且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款的规定比例。关于履约保函金额含暂定金的法律依据,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尚无明确规定。但是,从相关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来看,对该问题应主要依据合同约定来解决:
如果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履约保函金额含暂定金,则投标人应当按照该规定向招标人提供履约保函。 如果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但合同中对履约保函金额的理解有特殊约定的,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如果招标文件和合同均未明确规定,则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即履约保函担保范围不含暂定金。履约保函金额含暂定金既有利有弊,具体如下:
对于是否采用履约保函金额含暂定金的方式,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而言,建议在以下情况下采用:
工程规模较大,招标人履约风险较高; 暂定金金额较小,且投标人履约能力较强; 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履约保函金额含暂定金; 合同中对暂定金的使用有明确的规定。履约保函金额含暂定金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有一定的应用。对于是否采用该方式,应综合考虑其利弊,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同时,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对履约保函金额含暂定金的有关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后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