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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履约担保起始日期
发布时间:2024-10-04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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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履约担保起始日期**

在施工合同中,履约担保是保证施工企业履约的重要手段,目的是确保工程项目如期、优质完成,避免因施工企业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履约担保的起始日期至关重要,它决定了担保责任的范围和效力。

**通常情况下,施工合同履约担保起始日期主要有以下几种:**

合同生效之日:这是最常见的起始日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履约担保即开始生效,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对于招投标项目,履约担保的起始日期可以约定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此时,虽然合同尚未生效,但施工企业已取得中标资格,承担了履约责任。 工程开工之日:履约担保的起始日期可以约定为工程开工之日,即施工企业实际开始施工之日。此时,履约担保责任开始生效,直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预付款支付之日:履约担保的起始日期可以约定为预付款支付之日,即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预付款部分。此时,因预付款已支付,施工企业已实际履行部分履约义务,因此履约担保责任相应启动。

对于不同类型的施工合同,履约担保的起始日期略有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约定。

选择合适履约担保起始日期应考虑以下因素:**

合同条款:合同中通常会对履约担保的起始日期予以明确约定,应优先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项目特点:不同的工程项目有不同特点,需要结合项目进度、资金支付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起始日期。 风险考虑:发包人应从风险防控角度出发,选择适当的起始日期以保障自身利益。 行业惯例:对于特定行业或项目类型,可能存在普遍认可的起始日期惯例,可以参考借鉴。

**履约担保起始日期认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示范文本)》

****案例分析:**

某市某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履约担保的起始日期为合同生效之日。但施工企业在合同生效后迟迟未开工,发包人遂解除合同并索赔违约金。施工企业以履约担保责任尚未启动为由抗辩,要求免除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履约担保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即生效,施工企业违约行为已涵盖在履约担保范围内。

**结论:**

施工合同履约担保起始日期是保障合同履约的重要环节,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合理约定,明确担保责任的范围和效力,防范履约风险,充分发挥履约担保的积极作用,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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