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秩序,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专门法律。
招投标担保是指投标人或者中标人为了保证其履行招标投标活动中约定的义务而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要求投标人或者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其中,履约保证金是指中标人中标后为保证其履行合同义务而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投标时为保证其履行投标义务而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
对于招投标担保中是否需要履约函,招投标法和相关实施条例并未明确规定。
但是,在实践中,为了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中标人履约,招标人往往会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函。
履约函是指中标人向招标人出具的保证函,承诺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之前不予动用,并保证在合同期内及时、足额地向招标人支付合同价款,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服务或货物等。
履约函是一种非担保性的文件,主要起到约束和监督中标人履约的作用,并非担保的必要组成部分。
履约函在招投标担保中主要起到以下作用:
加强招标人的监督管理:履约函作为招标人监督中标人履约的辅助手段,使招标人能够及时了解中标人的履约情况,督促其及时履行合同义务,防止拖欠、迟延或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发生。 促进中标人履行合同:履约函对中标人具有约束和监督作用,促使中标人保持履约的诚信和责任感,自觉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出现违约行为。 维护招标投标秩序:履约函作为一种约束机制,有利于维护招标投标秩序,防止恶意中标、转包、分包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发生,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履约函的常见形式为书面形式,一般由中标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中标人单位公章。
履约函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中标合同基本信息(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价款等) 中标人承诺不擅自动用履约保证金,并保证在合同期内及时、足额地向招标人支付合同价款,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服务或货物等 中标人违约的违约责任履约函虽非担保的必要组成部分,但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对中标人具有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标人出具的履约函,属于合同义务的一部分,中标人应当按照履约函的约定诚实信用地履行其履约义务。
如果中标人违反履约函的约定,导致招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中标人追偿损失。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进一步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或者中标人提供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凭证,对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能够有效保证其履行合同义务。
当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提供履约保函时,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提供符合条件的履约保函。
招投标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招投标担保是否必须包含履约函,但在实践中,招标人往往会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函,以加强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促进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维护招投标秩序。
履约函虽然不是担保的必要组成部分,但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对中标人产生约束力。中标人应当按照履约函的约定诚实信用地履行其履约义务,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还可以要求投标人或者中标人提供履约保函,以进一步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