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是受益者保留吗?
履约保函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在国际贸易和工程建设领域被广泛应用。其本质是一种独立于基础合同的担保承诺,即当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时,保证人为受益人提供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然而,围绕履约保函的性质和效力,特别是“受益人是否保留对申请人主张权利”这一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典型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履约保函的独立性和抽象性
理解履约保函的关键在于把握其“独立性”和“抽象性”两大特征。
* **独立性**:指履约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而存在,不受基础合同效力变化的影响。即使基础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只要受益人提出符合保函要求的索赔,保证人仍然有义务进行赔付。 * **抽象性**:指履约保函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合同的具体条款,保证人在审查索赔时,原则上不考虑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仅审查索赔请求是否符合保函的约定。
正是因为履约保函的独立性和抽象性,受益人在申请付款时,无需证明申请人违约,只需证明其索赔请求符合保函的约定即可。
二、履约保函并非受益人“保留款”
一种观点认为,履约保函相当于受益人的“保留款”,即只有在申请人实际违约且造成受益人损失的情况下,受益人才有权主张保函项下的权利。然而,这种观点混淆了履约保函与其他担保形式的区别。
与保证、抵押等担保形式不同,履约保函并非以申请人的财产为担保,而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作为担保。其目的在于为受益人提供一种快速、便捷的救济途径,避免其因诉讼或仲裁等程序耗费时间和成本。
如果将履约保函视为“保留款”,要求受益人在申请付款时必须证明申请人违约并造成损失,则违背了履约保函独立性和抽象性的原则,使其退化为一种从属性的担保形式,丧失了其应有的价值。
三、受益人是否保留对申请人主张权利?
履约保函并非受益人对申请人权利的“保留款”,但这并不意味着受益人在获得保函赔付后,就丧失了对申请人主张权利的资格。
根据《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和各国相关法律规定,受益人在获得保函赔付后,其对申请人基于基础合同的权利并没有当然消灭,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换言之,受益人可以选择:
1. **仅向保证人主张保函项下的权利**: * 优点:程序简便、快捷,无需证明申请人违约。 * 缺点:受限于保函金额,可能无法完全弥补损失。 2. **同时向保证人和申请人主张权利**: * 优点: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弥补全部损失。 * 缺点:程序复杂、耗时,需要证明申请人违约。
具体选择哪种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一般来说,如果损失金额小于或等于保函金额,受益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保函项下的权利;如果损失金额大于保函金额,受益人可以选择同时向保证人和申请人主张权利,以弥补全部损失。
四、结语
综上所述,履约保函并非受益人对申请人权利的“保留款”,受益人在获得保函赔付后,仍然保留对申请人主张权利的资格。在实践中,受益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实际需求,选择最有利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