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担保公司履约担保行为,维护担保公司、被担保人、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履约担保,是指担保公司接受保证人或抵(质)押人(以下统称反担保人)的委托,为被担保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二)本办法所称担保公司,是指经担保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依照《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等规定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办法所称被担保人,是指与债权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接受担保公司为其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企业或个人。
(四)本办法所称债权人,是指与被担保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接受担保公司为其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企业或个人。
(五)本办法所称反担保人,是指与被担保人存在密切经济联系,接受担保公司委托,为被担保人履行债务提供反担保的企业或个人。
(六)本办法所称担保监督管理部门,是指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融资担保公司的部门。
(七)本办法所称履约担保合同,是指担保公司与反担保人、被担保人、债权人就履约担保事项签订的书面合同。
(一)依法合规。担保公司开展履约担保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审慎经营。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履约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控制,审慎开展业务,确保业务可持续发展。
(三)权责明晰。担保公司应当与反担保人、被担保人、债权人明确各自在履约担保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责任。
(四)信息披露。担保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履约担保业务相关信息,保障反担保人、被担保人、债权人知情权。
(一)担保公司开展履约担保业务,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及薄弱环节。
(二)担保公司开展履约担保业务,应当以被担保人履行债务为前提,不得为非法债务提供担保。
(三)担保公司开展履约担保业务,应当以反担保人提供有效反担保为前提,不得为无有效反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
(四)担保公司开展履约担保业务,应当以被担保人、债权人符合担保公司确定的授信条件为前提,不得为不符合授信条件的被担保人或债权人提供担保。
(五)担保公司开展履约担保业务,应当以反担保人、被担保人、债权人同意履行担保公司规定的担保程序为前提,不得为不配合履行担保程序的被担保人或债权人提供担保。
(一)前期准备。担保公司开展履约担保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操作规程,明确业务办理流程,并加强业务人员培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二)尽职调查。担保公司应当对反担保人、被担保人、债权人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反担保人、被担保人、债权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并如实记录调查情况。
(三)签订合同。担保公司与反担保人、被担保人、债权人就履约担保事项达成一致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四)交付标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履约担保合同约定,及时将担保标的交付给债权人,并督促债权人履行接收义务。
(五)跟踪管理。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履约担保业务台账,及时登记、更新业务信息,并加强对被担保人、债权人履行情况的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六)风险处置。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履约担保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措施,督促被担保人履行债务,并依法向反担保人追偿。
(一)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履约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二)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履约担保业务风险评估机制,科学评估业务风险,合理确定担保条件,防范业务风险。
(三)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履约担保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加强业务流程控制,严格执行业务审批制度,强化内部监督,有效防范业务风险。
(四)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履约担保业务风险处置机制,制定风险事件应急预案,发现风险事件及时启动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
(五)担保公司应当加强履约担保业务信息系统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效率。
(一)担保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担保公司履约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担保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履约担保业务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
(三)担保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担保公司履约担保业务的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业务合规性、风险管理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担保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担保公司履约担保业务的信息披露,定期披露业务开展情况、风险管理情况等,提高信息透明度,防范道德风险。
(五)担保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担保公司履约担保业务的风险提示,及时发布风险警示,提示市场主体防范风险,维护市场稳定。
(一)本办法由担保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