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往往需要提供履约保函来保证中标后能够履行合同。履约保函费作为一项与工程项目履约相关的支出,其归属的现金流量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种是将其计入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流量,即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另一种是将其计入与投资活动相关的现金流量,即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出。那么,履约保函费到底应该计入哪种现金流量呢?这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现金流量的概念。现金流量是指在一定期间内,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投资融资活动中产生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现金流量可以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投资活动和融资活动,是企业财务分析和价值评估的重要指标。
其次,我们来看看履约保函费的性质。履约保函费是投标人向银行支付的费用,以换取银行开立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是银行出具的、担保投标人在中标后能够履行合同的书面承诺。如果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银行将根据履约保函的条款承担相应的责任。履约保函费是投标人为获得履约保证而发生的费用,其目的是保证投标人在中标后能够顺利履行合同,完成工程项目。
那么,履约保函费应该计入哪种现金流量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2 号——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准则”),现金流量按照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融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支划分为三个类别。其中,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是指企业投资活动所引起的现金流量,包括: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取得子公司或其他业务所支付的现金;处置子公司或其他业务所收回的现金净额等。
根据上述规定,履约保函费是否计入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关键在于判断履约保函费是否属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对此,准则给出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定义,即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资产。履约保函费并不属于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资产,因此,履约保函费不应计入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此外,准则还规定,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是指企业主要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现金流量,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各项税费等。履约保函费是投标人为获得履约保证而发生的费用,与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息息相关,因此,履约保函费应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综上所述,履约保函费应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而不应计入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应根据准则的相关规定,正确地将履约保函费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以确保现金流量表的编制符合准则要求,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
此外,在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投标人还可能遇到其他一些与现金流量相关的情况,例如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为保证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而向招标人提供的现金或银行保函。那么,投标保证金又应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准则,投标保证金应作为“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明细项目核算。如果投标人中标,投标保证金应从“其他应收款”转入“其他应付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中标人;如果投标人未中标,投标保证金应从“其他应付款”转入“其他应收款”,并退还给投标人。在现金流量表中,投标保证金不属于现金收支,因此不应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
总之,在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履约保函费和投标保证金是常见的两种支出,企业应根据准则的相关规定,正确地将其计入相应的现金流量,以确保现金流量表的编制符合准则要求,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情况和经营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