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勘察设计行业履约保函管理,确保勘察设计合同的顺利履约,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发包单位)与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包单位)之间签订勘察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时,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保函的情形。
履约保函是指由发包单位指定的发行银行(以下简称保函行)向发包单位出具的,保证承包单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的书面文件。
履约保函的类型包括:①投标保函;②履约保函;③预付款保函。
(一)投标保函:在发包单位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时,投标单位为保证其投标的有效性而向发包单位提供的保函。
(二)履约保函:在合同签订后,承包单位为保证其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向发包单位提供的保函。
(三)预付款保函:在合同签订后,承包单位为取得发包单位预付款而向发包单位提供的保函。
履约保函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成果;
(二)承包单位的勘察设计成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承包单位的勘察设计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四)承包单位未在合同履约期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或安全生产事故。
(一)履约保函申请
承包单位应根据发包单位的要求,向保函行提交履约保函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合同的基本信息(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金额等); 履约保函的类型、金额、期限等信息; 保函行的选择; 承包单位的企业资质、履约能力证明; 发包单位提供的担保要求和相关文件。(二)履约保函的出具
保函行在收到承包单位的履约保函申请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单位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出具履约保函。
(一)履约保函自保函行出具之日起生效。
(二)履约保函自发包单位向保函行提出兑付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失效。
(一)履约保函兑付的发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有权在承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时,向保函行提出兑付申请。
(二)履约保函兑付后,保函行有权向承包单位追偿。
因履约保函引发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一)履约保函的格式、内容等具体事项,可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二)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